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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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新条例 严惩传播虚假气象灾情
来源:每日新报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作者: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即将出台 即日起至下周六邀请市民提建议


 

传播虚假气象灾情 处5万以下罚款


  记者从天津市法制办获悉,本市即将出台《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拨打电话的方式反映。《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明确防雷装置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每年检测。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市和区县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1、组织人员撤离、疏散;2、决定停工、停业、停课;3、实行交通管制;4、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将政府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大风预防措施方面,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开展搭建物、广告牌等防风加固工作。在雨、雪、冰冻、雾、霾预防措施方面,应当做好排水、冰雪清理、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在干旱、冰雹预防措施方面,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在实施增雨、增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在雷电灾害预防措施方面,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1、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2、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3、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